全国收单外包服务商备案资质分析及建议!

发布日期:2023-03-30

随着支付行业的发展,收单外包服务商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成为了支付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行业的活跃度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驱动下,近年来,收单外包服务商的数量不断增加,相较前几年翻了几倍,但在收单外包服务商的管理方面,有一些没有跟上。


为了加强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0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收单外包市场秩序。2020年9月16日完成首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至2023年1月19日,共备案27批次、16312家,其中,注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202家,现公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16110家,含485家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备案情况分析如下: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情况

目前,取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202家,分布如下省市。针对取消备案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可自愿向协会递交取消备案申请,协会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公示取消备案信息。第二种是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取消其备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通报,涉嫌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法处罚的;
2.因违规经营外包业务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3.被纳入协会收单外包机构黑名单的;
4.被协会认定违规经营外包业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配合协会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
5.申请备案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6.外包机构发生第十八条所述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90个自然日内未向协会报告的。重要信息包括:
(1)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
(2)单位经营地址;
(3)开展的业务类型或业务地域。
7.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8.失联超过90个自然日以上的。失联是指协会工作人员通过外包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能与外包机构取得联系,或在外包机构登记的营业地址不能找到该机构;

9.协会认为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另外,规定取消备案的外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2年内再次申请备案或重新注册企业后申请备案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备案。

 

02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情况

现公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16110家,分布如下图,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北京、河北等省市,中西部地区明确偏少。
 

03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业务类型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的业务类型分为五大项,其中,特约商户推荐为最多,而聚合支付为最少,可以看出核心业务还是商户拓展。

 

04聚合支付备案分布情况

聚合支付备案机构根据往常收集数据对比,有部分机构已注销,但未体现,为与公示数据保持一致,本文不再对注销机构情况进行赘述。
目前,聚合支付备案机构数量为485家,分布在如下各省市: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备案机构主要集中经济比较发达和支付机构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重庆等地,该六地备案机构约在全国的75%以上。同时,中西部较少,尚有吉林、宁夏、青海、新疆、西藏无一家备案机构。

 

05聚合支付备案时间分布情况

 

06聚合支付备案年份分布

聚合支付备案机构按照年份分,主要集中在2021年,而其2022年仅75家,2023年将更少。

 

07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我的近三年经验,认为新增备案的机构应该不多了,更多是到期日重新续展的备案机构,同时,协会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和备案监管趋严,尤其对新申请备案和重新备案未展业机构的审核将趋于严格。我基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咨询服务和并购经验,总结聚合支付备案和重新备案常见问题如下:
1.未在到期前90日前提交重新申请材料。
2.与收单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未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且未在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中登记合作关系。
3.备案申请提交后,反馈“合作收单机构信息不全面, 备案数量和登记数量不一致”。
4.承诺函的数据与确认收单合作机构数量不一致。
5.合作机构合作关系已到期。
6.检测报告已快到期。
7.《聚合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符合协会要求。
为此,建议获得备案的机构合规地进行展业,同时,针对新申请和重新备案的机构认真学习政策,按照政策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及证明材料,争取早日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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